清廉金融|金融犯罪38罪名立案量刑標準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縱深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銀行業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更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為深入貫徹西藏銀保監局《關于推進西藏銀行業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扎實推進西藏銀行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提高行業廉潔風險防控水平,提升金融反腐內生動力,營造行業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依照西藏自治區銀行業協會、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銀行保險行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西藏金租定于近期開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年”宣傳教育活動。
1、偽造貨幣罪
立案標準: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2)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3)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量刑幅度: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九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一條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立案標準:(較大)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三條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四條
4、持有、使用假幣罪
立案標準: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五條
5、變造貨幣罪
立案標準: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三條、最高法《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六條
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立案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嚴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四條
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嚴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五條
8、高利轉貸罪
立案標準: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巨大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六條
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立案標準: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量刑幅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七條
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立案標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1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2)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嚴重)
(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九條、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一條
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立案標準: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條、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二條
1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立案標準: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一條、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三條
1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巨大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二條
1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巨大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三條
1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立案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注:若認為上述兩規定內容不沖突,則理解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30人以上的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200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四條、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
1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立案標準: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
1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立案標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注:根據2016年6月30日最高法《關于發布第13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號)指導案例61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是對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應有“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和兩個量刑檔次?!?/span>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六條
19、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立案標準: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七條
20、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立案標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惡劣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八條
21、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立案標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九條
22、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立案標準: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條
23、違法運用資金罪
立案標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一條
24、違法發放貸款罪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二條
2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三條
2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四條
2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五條
28、逃匯罪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六條
29、騙購外匯罪
立案標準: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主席令第14號)第一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七條
30、洗錢罪
立案標準: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情節嚴重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八條
31、集資詐騙罪
立案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五條
32、貸款詐騙罪
立案標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數額在4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數額15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3、票據詐騙罪
立案標準: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一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4、金融憑證詐騙罪
立案標準: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二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5、信用證詐騙罪
立案標準: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三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6、信用卡詐騙罪
立案標準: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注: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四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7、有價證券詐騙罪
立案標準: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五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8、保險詐騙罪
立案標準: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六條、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素材 / 易懷炯、關萬洲整理【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